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华管理局关于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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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于1991年5月与原深圳市宝安县国土局签订宝国合字[1991]068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取得了位于原福民村罗坑地段面积20000平方米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为工业厂房及配套设施用地,土地使用年限50年。
上述用地部分地块已纳入龙华区福城街道福城南产业片区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和福城街道茜坑社区武馆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与《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现决定收回你公司宝国合字[1991]068号地块部分土地使用权,收回土地面积12080.89平方米,共两个地块,具体坐标如下:
地块一,面积为11469.36平方米,
地块二,面积为611.53平方米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华管理局已核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华管理局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深规划资源龙华[2022]311号),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予以公告。根据《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第七条,自发布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后,即视为送达。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与区土地整备部门办理有关收地补偿事宜。
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你公司及相关单位、人员不得擅自处分土地,或在被收回的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不得从事旨在增加补偿金额或者提高安置标准的种植和养殖等活动;不得以有关的土地权益或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进行转让、抵押;不得设立或变更租赁关系。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华管理局联系人:郑工,电话;区土地整备部门联系人:黄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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