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大亚湾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大亚湾区社会建设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字解读】《惠州大亚湾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大亚湾区社会建设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大亚湾区社会建设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17号)精神,完善我区社会建设的财政保障机制,探索财政资金在社会建设领域发挥杠杆作用的新途径,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进入社会建设与社会治理领域,进一步统筹推进全区社会建设协同发展,大亚湾区管委会特设立“大亚湾区社会建设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保证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亚湾区社会建设创新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每年安排300万元人民币,按照批准的项目(任务),采取无偿资助的支持方式,旨在鼓励全区范围内在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文化发展、社会保障等方面进行创新的社会建设项目。
第三条大亚湾区社会工作委员会负责编报专项资金财政预算,统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组织项目评审、项目监管、监督检查等工作,并可根据工作实际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机构(包括社会组织等)承办评选、宣传、督导等工作。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财务制度,并遵循“公正透明、择优扶持、鼓励创新、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社会建设创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大亚湾区创新性社会建设工作项目的资助,主要包括以下方向:
(一)申报主体必须是大亚湾区、街道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基层组织,在大亚湾区内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等。
(三)申报主体必须具有完成申报项目所需的资金以及领导管理、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的能力。
(一)申报项目应符合大亚湾区社会工作的要求,有利于大亚湾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治理;
(二)申报项目必须有利于解决大亚湾区特定时期、某些区域存在的社会治理、社会发展的难题,项目收益必须在大亚湾区范围;
(三)申报项目的服务范围要立足实际,对当地社会需求和社会问题有准确的把握;
第八条申报工作必须由项目实施主体承担。对社会带动效益明显的项目,经项目实施主体同意,可以直接递交大亚湾区社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社工委)主任专题会议审定。
(一)专项资金主要采用资金扶持方式进行资助,每个审定项目的基准资助金额为10—30万元。区社工委主任专题会议可根据申报项目的创新程度、效益程度、可操作程度以及年度资金总额及项目情况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但单个项目调整金额幅度不得超过最高基准金额的30%。
(二)资助资金主要用于执行创新项目的运营与提升,包括创新领域的理论研究、经验总结和模式推广,项目的场地补贴,扩展项目的服务对象(个案)等,不能作为单位、组织和个人的日常办公经费或奖金、补助。
(三)针对个别项目示范效应强、影响大,超过原有基准资助金最高限额,确有需要加大扶持力度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报区管委会研究,并在区管委会同意情况下,预先支付项目的人员培训,外出考察学习,督导专家支持等前期费用。
(四)专项资金原则上不重复扶持或奖励已获取区其他专项资金、专项经费扶持或奖励的项目,优先重点扶持上级有关部门扶持或资助的创新型或示范性的社会建设项目。
(一)申报主体须填写《大亚湾区社会建设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附件1)、《大亚湾区社会建设创新专项资金申报审批表》(附件2),提交区社工委综合科办公室。
(二)资格审查过程中,区社工委综合科将根据实际情况,对申报主体作进一步资料确认。
第十一条受理。区社工委综合科负责项目受理,并将受理情况书面告知申报主体。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申报不予受理:1.非项目申请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的;2.提交申请报送的时间超过规定截止时间的;3.申报手续不齐全的;4.项目申报单位或个人参与者被他人假冒签名为由提出的申请(该类情况可向区社工委或区纪检单位投诉和举报)。对不予受理的申报,由区社工委通知申报单位或个人。
第十二条评审。评审分为初评、复评、公示等环节,并可视具体需求增加实地考察环节。
(一)区社工委根据受理项目总体情况及项目类别安排召开评审会。区社工委综合科负责通知申报主体到会进行项目介绍和答辩,不按时到会者视为放弃申请。
(二)评审会成立由社会建设领域的社会专家及实务工作者共同组成的项目评审组,负责推进申报项目的评审活动及相关安排。评审开始前3个工作日须确定评审组成员,并告知项目评审的时间、地点、联系人等有关情况。
(三)评审组总人数为5—11人的单数(即最低5人,最高11人)。其中,实务工作者总数不得少于评审组总人数的1/3。评审组设组长1名,负责主持评审会。
(四)评审组成员与评审项目存在直接利益关系,应于评审前予以说明,申请回避。评审组成员应遵照有关规定,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充分考虑申报主体答辩情况和项目申报资料的基础上,对到会答辩的申报主体进行符合性筛选,签写评审组成员意见。评审组应根据多数评委的意见出具初步资助项目的建议。
区社工委主任专题会议根据申报材料和评审组建议,选定资助项目,拟定资助金额。
通过复评的项目,区社工委将项目概况及拟资助金额在区管委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公示期内接到投诉或举报的,区社工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若作出不予支持的决定的,将书面通知。
区社工委将经公示的项目及拟资助金额报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审批。然后,区社工委与项目申报主体签订《大亚湾区社会建设创新专项资金项目合作协议书》(下称《协议书》)。
第十七条经区管委会批准后,区社会工作委员会综合科向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有关手续。受资助主体应按规定对资金进行会计处理,并建立资金使用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受资助主体应按照申报材料和《协议书》的有关条款,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设立工作簿记录主要工作进度,分中期报告和总结报告向区社会工作委员会综合科办公室书面报告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第十九条若申报资格主体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的行为可以撤销或中止项目合同书的内容。
第二十条区社工委将根据工作实际,采取现场访谈、抽样回访、资料查阅和信息核查等手段,对项目执行质量和效果进行监管。
第二十一条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区社工委将会同区财政、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成立督察小组,加强对资助项目的监督检查。受资助项目原则上不得对项目指标进行调整。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时,应向区社工委提出书面申请,经督察小组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且调整不能超过二次。凡出现以下情形的,经区管委会同意后,区社工委将采取责令改正、停止资助、撤销项目资助资格并追回已拨付资金等措施;构成违法或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未经督察小组同意,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执行人员、督导人员;未经督察小组同意,对受资助项目进行调整;
一、申报单位填妥本申请书后,递交纸质版一式二份申请书至大亚湾区社会工作委员会综合科(附电子版本,)。
二、本申请书的编号按提交日期+提交序号进行唯一编号,如2012010101,由大亚湾区社会工作委员会统一编制、填写,其它部分由项目负责人填写。
三、项目方向请选择以下分类:1.公共服务领域的公益项目;2.社会组织创新发展项目;3.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项目;4.志愿者队伍建设项目;5.公益性、便民类服务平台运行项目;6.城乡社区建设管理项目;7.社会管理与创新领域党建项目;8.流动人口融合项目;9.其他社会建设创新项目。
四、段落书写格式:字体仿宋4号字;段前0行,段后0行;行距固定值25磅。表格填写格式:字体仿宋小4号字;段前0行,段后0行;行距最小值0磅。
五、附表内每项内容需严格按照字数要求填写,若有未能尽述内容,请另附材料说明。
六、通讯地址:大亚湾区管委会行政大楼A607;邮编:516081;电话:;传真:。
注意:此申报材料将存档,请务必在填表前仔细阅读以上说明,严格按照要求填写。
注:若所需资料并不适用或未能提供,请填写“不适用”或“未能提供”/“暂未能提供(并说明何时可提交)”
1.社会/社区/特定服务对象有什么问题或发展促使机构推行此项目,请提供有关资料。
2.此项目将如何针对社会/社区/特定服务对象的需要进行项目的设计,即需要与项目的关联性。
例:提高社区人士对社区自治的认识,建立社区跨阶层、跨界别的互助网络,初步实现社区自治功能。
提示:策略须与细化目标相对应,并详细列明完成每个策略所需的服务类别、活动形式及内容等。
(五)其他未尽述资料(相关文件、媒体报道、图片资料等),请在此处列出附件表单,并在申请表后粘贴相关附件(同类资料勿超过2份)。
本人是上述申请书的项目负责人,谨此代表申报单位,证明上述呈报资料均属真实无误。
申报主体与申报项目符合《实施方案》规定,建议立项并资助XX万元。现提交领导审批。
申报项目已于年月日经区社工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决定资助XX万元。(会议纪要见附件)
为保证大亚湾区社会建设创新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大亚湾区社会建设创新专项资金暂行办法》以及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与乙方合作的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金额(大写)(¥元)人民币。项目合作经费由甲方分两期向乙方拨付:第一期为协议签署后拨付合作金额的70%;第二期为对合作项目进行督导评估后,根据申报年度的评估报告,确定剩余款项的拨付额度。
甲方与乙方合作的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金额(大写)元(¥元)人民币,由甲方分两年向乙方拨付。其中,第一年合作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由甲方分两期向乙方拨付:第一期为协议签署后拨付合作金额的70%;第二期为对合作项目进行督导评估后,根据申报年度的评估报告,确定剩余款项的拨付额度。第二年合作金额(大写)(¥元)人民币,由甲方根据该年年度评估报告确定拨付额度并一次性拨付。
1.乙方应诚实守信、履行承诺,严格按照甲方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本项目的实施,并保证项目质量,确保本项目符合实施方案要求。乙方变更或终止本项目,须经甲方书面许可,并向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报备。
2.合作项目款项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会计制度、《大亚湾区社会建设创新专项资金暂行办法》等规定,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本项目外支出,并主动接受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其他机构监管。超出项目合作金额,原则上由乙方自行负担。
3.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本项目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审计评估,有权查看乙方所有与本项目实施相关的信息及资料。乙方应主动配合,按规定及时报送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并保证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本项目完成并年度评估合格后,若实际开支少于合作总额,则按实际开支差额拨付。
5.本项目实施的审计、评估结果为不合格时,甲方有权停止拨付合作款项并收回已拨资金中未使用部分。
6.乙方不能在期限内完成项目的,离期限届满前15日向甲方提出延期,延期时间不能超过6个月;逾期未能完成项目,甲方将按《大亚湾区社会建设创新专项资金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7.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向社会公开乙方所有与本项目实施相关的信息资料。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在本单位的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项目方案、每月实施进度和合作资金收支明细、项目实施中期报告、项目实施终期报告等资料。
8.所有与本项目有关的出版物或制作资料、活动宣传等均需要注明“大亚湾区社会建设创新专项资金项目”字样。
9.甲方拥有本项目相关的文件、照片、视频等资料以及课件、手册、案例集等产出的无偿使用权。
乙方有下列行为的,甲方有权停止对本项目的合作,并收回本项目已拨付的全部合作经费: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在项目合作期限内有效。
与本项目相关的《大亚湾区社会建设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大亚湾区社会建设创新专项资金申报审批表》、本项目的实施方案等材料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有同等约束力。
版权声明:本文由佛山厂房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部份内容收集于网络,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400-0123-021 或 1339121979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