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对外经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惠府[2005]175 号 【发布部门】惠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11.30 【实施日期】2005.1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惠府〔2005〕175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粤
府〔2004〕126 号),进一步优化惠州投资环境,推动吸收外资工作上新台阶,促进全市 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现就进一步优化惠州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 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优化惠州投资环境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根据当前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 吸收外资工作对加速我市工业化进程,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加快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
设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优化投资环境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 投资环境建设,增创投资环境新优势,努力营造低成本、高效率和诚实、守信、安全、 文明的投资环境,不断增强我市吸收外资的后劲,努力开创我市吸收外资工作新局面。 二、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招商引资激励机制 (一)市政府决定成立市外资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直及省驻 惠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加强对全市吸收外资和改善投资环境工作的协调领导,分 析研究全市吸收外资工作,制定重点吸收外资项目规划,及时协调解决优化投资环境、 吸收外资工作遇到的重大问题。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 (二)完善招商引资奖励制度,强化激励机制。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组织 招商推介活动,逐步建设海外招商网点,奖励引进项目的有功人员、吸收外资工作的先 进集体与先进工作者。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三、创新引资方式,加强引资载体建设 (一)不断创新招商引资方式。在实行“走出去”招商和“引进来”招商相结合、园 区招商和企业招商相结合、主动招商和以商引商相结合、自行招商和委托招商相结合、 传统招商和网上招商相结合等多种招商方式的同时,积极构建政府监管的社会化、专业 化、市场化的招商网络,大力推行委托招商、代理招商,探索新的招商模式。 (二)抓住 CEPA 和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机遇,积极加强与区域内各地政府相关部门、 中介组织、商会之间的沟通联系,进一步推进与日本丸红商社、香港贸发局、香港工业 总会、韩国相关机构等的协作,共同搭建新的招商平台,全力推介惠州的投资项目和投 资环境。
©2022Baidu由百度智能云提供计算服务
版权声明:本文由佛山厂房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部份内容收集于网络,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400-0123-021 或 13391219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