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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发投资总额不少于10亿元(含地价)。
(二)土地成交价款须以人民币支付,竞得人在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30日内付清全部成交价款。
(三)竞买人须提交惠城区发改局出具的与该宗地块规划确定的产业类型一致的优先发展产业项目文件。
(四)该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须的基本条件。
1、所报方案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JNDD04-08地块计算指标用地面积20674平方米,规划布局2栋办公楼,计容积率建筑面积31157平方米(均为行政办公,建筑面积占比16%),容积率1.5,基底面积3880平方米,建筑密度18.8%(均为行政办公,占三个地块用地面积比例为4%),绿地率40.5%,机动车停车位312个(地上);JNDD04-12地块计算指标用地面积38445平方米,规划布局1栋厂房,计容积率建筑面积81609平方米,容积率2.1,基底面积24463平方米,建筑密度63.6%,绿地率10.3%,机动车停车位164个(地上);JNDD04-16地块计算指标用地面积40340平方米,规划布局1栋厂房,计容积率建筑面积86164平方米,容积率2.1,基底面积25552平方米,建筑密度63.3%,绿地率8.3%,机动车停车位173个(地上),所报方案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案卷编号:PB20200116)相关技术经济指标要求。原则上建设单位须按照纳入出让条件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建设,职能部门不再进行二次审查。如建设单位因特殊工艺要求或其他不可控因素确需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修改的,不得违反条件告知书强制性内容,按照免审、快审或正常报建审查等程序办理。建设单位须同步做好管线综合设计报审,建筑设计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方面的技术规范和标准,须按海绵城市设计要求做好设计及施工。
总投资规模不低于10亿元,投资强度不低于1.0482亿元/公顷,土地产出率(营业收入)不低于1.9281亿元/公顷/年,税收产出不低于0.1047亿元/公顷/年。其中,土地产出率及税收产出,在项目投产后3年内逐年考核,3年内的平均值不得低于上述标准。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5年内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包含但不限于公司股权转让),非因企业破产不得终止项目建设及运营。若因企业经营不善等原因,乙方确定需要转让该宗地使用权时,受让人使用该地块建设经营的项目,须经惠城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并符合惠城区产业发展方向及项目入区审核标准。本宗地交付乙方后,乙方须向江南街道办事处提交项目投资计划书和时间安排表,并按月向江南街道办事处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直至项目投产。
(七)竞得人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前,须与惠城区江南街道办事处签订《惠城区工业项目土地建设和使用监管协议书》,并由江南街道对项目用地实施批后监管。
(八)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取消竞得人资格,没收保证金,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竞得人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的;
3、竞得人以其他非法手段竞得的;
4、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5、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出让合同》的;
6、不按本须知规定提供有关纸质文件材料,或提供虚假文件材料、隐瞒重要事实,引起交易纠纷的;
(九)挂牌出让价款不含应由竞得人缴纳的契税、印花税等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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