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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0)〔2020〕67号文批准,县政府决定对龙门县龙潭镇土湖村茶岭、红一、红二、新田、上二、下一、下二、下三、下四经济合作社,土湖经济联合社属下共443.199亩的集体土地实行依法征收,作为龙门县2020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项目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按《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标准执行。具体见下表: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留用地安置按《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惠府〔2017〕189号)执行,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九类区每亩补偿35067元。

  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和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执行。

  四、上述地段内的土地权属单位及青苗、地上附着物权利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龙潭镇人民政府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手续(龙潭镇联系人:刘燕宇,联系电话:);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以自然资源部门及龙潭镇人民政府调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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