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大亚湾开发区管委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
住所(住址):惠州大亚湾西区大亚湾大道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滕爱梅
2024年3月29日,黄善仿向本局反映其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并向本局申请撤销惠州市亿懋实业有限公司将黄善仿设为监事的登记事项。本局依法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调查,惠州市亿懋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6日提供的设立登记的申请资料中有黄善仿的身份证信息,但未见有黄善仿本人的签名笔迹,本次设立登记不是黄善仿的线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该公司注册地进行实地核查,该公司已不在注册地址从事经营活动,该地址已由初烨彬用作装饰设计的经营场所。我局执法人员拨打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滕爱梅的电话始终无法取得联系。我局于2024年4月26日至2024年6月10日将惠州市亿懋实业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行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以上事实有调查终结报告、询问笔录、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申请表等证据予以证明。
2024年11月14日依法向当事人、滕爱梅及其相关利害关系人公告送达了《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惠湾市监撤告字〔2024〕10号),公告已满30日,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在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同一登记包含多个登记事项,其中部分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虚假,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不影响市场主体存续的,登记机关可以仅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2017年
月6日惠州市亿懋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将黄善仿登记为监事的登记事项。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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