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阳分局
住 所: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南坑村水径村小组
2023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南坑村水径村小组的你(单位)惠州市洁威惠南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经查,你(单位)主要从事布料洗涤服务,法定代表人是何朝国,占地面积约16092平方米,现有员工约150人,持有营业执照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登记编号:91441303MA539EMB60001W)。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有生产,配套建设的废水处理设施有运作,现场废水处理设施总排放口有水排放,现场取水样监测,并拍照和录像取证。检查情况如下:(1)你(单位)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布草衣物-分拣-预洗-主洗-漂洗-整理-脱水-烘干-折叠打包,生产过程中会有废水、锅炉废气产生,配套建设有环境保护设施,经收集处理后排放;(2)你(单位)废水日排放量约为120吨。根据2023年7月4日收到第三方检测公司(惠州东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BHCS2023-1738)的检验结果显示:你(单位)废水总排放口:化学需氧量超标0.98倍,五日生化需氧量超标0.99倍,总磷超标0.04倍,悬浮物超标4.60倍,其余分析项目达标。
我局于2023年7月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惠市环(惠阳)违改〔2023〕52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向我局书面报告改正情况。
以上事实,有2023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执法检查照片》、《现场执法影像资料》和2023年7月4日收到第三方检测公司(惠州东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BHCS2023-1738)、2023年7月5日对你(单位)主管邓来平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2023年7月14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惠市环(惠阳)罚告〔2023〕4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惠市环(惠阳)罚告〔2023〕41号)和邮政快递实物返单为证。
2023年7月19日你(单位)提交陈述申辩称:1.你(单位)不适用《污水检测技术规范》(HJ91.1-2019)6.3.1.2条规定的7种情况之一;2.你(单位)主观上不存在故意违规排放废水污染物的违法动机;3.你(单位)因市场影响,一直处于亏损状态;4.你(单位)日常生产中会进行自查,每季度会进行废水检测,同时也按照要求安装了在线监控。综上请求对你(单位)免予或减轻行政处罚。经研究,对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部分采纳,理由:你(单位)于2023年8月17日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粤惠环赔[2023]5号),根据《惠州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规定》第二章规定:(5)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对符合上述第(5)项从轻处罚情形的案件,按罚款金额的30%降低处罚;该从轻处罚情形可以单独适用,或可与其他从轻处罚情形合并适用,但降低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的罚款金额。综上,你(单位)无不适用从轻处罚情形。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二章第七项2.7.1裁量标准的规定(超标因子数目4个、排放B类水污染物、一般区域、50吨以上200吨以下、超标3倍以上8倍以下、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1次),对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壹拾捌万贰仟元整(¥182000.00)罚款。
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至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阳分局414室(惠阳区淡水南亨西路11号)领取“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惠阳区财政局账号;缴纳罚款后,将缴款收据送回惠州市生态环境局414室(惠阳区淡水南亨西路11号)备案(详见附件)。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费咨询电话。)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阳分局
地 址:惠阳区淡水金惠大道南亨西路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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