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惠市环(博罗)罚〔2026〕5号
住址: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同富东路新世纪花园玉兰苑1座302
我局于2025年9月4日对惠州雅日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下称“该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建设项目位于博罗县石湾镇经一路南侧地段厂房B1(101),租用已建成厂房从事玻璃钢制品的生产,投资额为300万元人民币,主要生产设备有:缠绕机4台、水帘柜2台、喷***2把、搅拌机2台,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原辅材料→混合→搅拌→喷胶衣→人工铺层→固化→脱模→切边→打包→成品,主要原辅材料为:树脂、玻璃纤维布、胶衣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0”“玻璃纤维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306”,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2025年9月4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生产车间有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收集后排放,产生的粉尘经粉尘收集设施收集处理。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建设项目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在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于2025年6月30日起投入生产。该公司建设项目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擅自投入生产,属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另查,你洪*系惠州雅日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负责该公司全面工作,系该公司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
2025年9月26日,我局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惠市环(博罗)责改〔2025〕54号),责令该公司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5年9月4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据、2025年9月4日对你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附图、送达地址确认书、该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营业执照、投资额证明、劳动合同、物业租赁合同、2025年7月-8月的水费和电费电子发票、2025年7月-8月的厂房租金发票、2025年7月-8月的送货电子发票、2025年7月-8月的进货电子发票等复印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惠市环(博罗)责改〔2025〕54号)及《更正通知》等证据为证。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头部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15日通过直接送达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惠市环(博罗)罚告〔2025〕106号),告知你违法的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于2025年12月16日提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经核实,你已于2025年1月6日在惠州日报上公开道歉承诺,符合《惠州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规定》附件2中二、从轻处罚标准第(三)项“除上述(一)(二)项以外情形的,当事人适用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按拟罚款金额的50%降低处罚”的规定,予以从轻50%罚款。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头部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1.8项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伍万元罚款(¥50,000)(罚款数额计算方法为:裁量起点(25%)、报告表类(0%)、产排污情况(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5%)、环境保护设施情况(已建成,但未通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0%)、建设项目地点为一般区域(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下、0%)、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1次(含本次、0%),计算罚款金额为30%*20万元=6万元,从轻50%处罚(6万元*50%),但降低后的罚款额不得低于法定蕞低罚款金额,即处罚款5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博罗县行政服务中心1号楼3楼E区(E01至E06号窗口)领取《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凭《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缴纳罚款后,务必将缴款收据第四联送回原开单窗口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头部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博罗县罗阳街道北门路3号
承办:博罗县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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