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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惠州市推动工业园区项目快速落地实施方案》的通知

admin8个月前 (09-27)惠州产业信息33

  《惠州市推动工业园区项目快速落地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我市工业园区在项目招商、土地供应、工程报建、管理服务等方面寻求突破创新,促进市“3+7”工业园区内工业项目快速落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1、加快项目遴选评估准入进程。各县(区)招商部门加强对意向投资企业进行事前洽谈会商,对企业提交申报材料不齐全或有前置条件的,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报方。招商部门正式收到拟投资企业提交的内容完整且符合相关要求的书面申请后,原则上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联审的相关程序,明确告知企业该项目是否准入,同时指导协助企业办理从项目选址到开工建设前的各项审批(备案)事项,确保尽快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并在签订协议起不超过60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挂牌整个工作流程。各县(区)招商部门要建立项目储备库,将通过项目联审会的工业项目情况每月定期录入市工业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平台,并向市商务局报备。(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科学技术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能源和重点项目局)

  2、提速办理工业项目用地规划调整。支持连片改造的工业项目通过县域内平衡的方式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尚未完成审批的过渡期,对于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通过编制有条件建设区使用方案在县域内调整建设用地布局。控规调整实行负面清单制,分类优化控规调整情形,控规微调审批缩短至一个月内,一般调整审批缩短至三个月内。在控规调整成果稳定且符合技术规范的前提下,对工业项目用地可先行出具地块规划设计要求函,作为编制地块供地方案的规划依据。工业用地及仓储用地的绿地率可结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对控规进行优化并直接办理规划许可,无需进行控规调整。(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优化建设用地报批流程。实现用地报批材料“一次性补正”机制,市自然资源局在初审和正式审核中要一次性提出补正意见,各县(区)安排专人提前介入补正环节并一次性完成补正相关材料。缩短审核与补正阶段耗时,市自然资源局要对各县(区)上报的用地报批材料组织初审,收到用地报批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并告知县(区),县(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一次性补正。将上报市政府审批、缴纳有偿使用费等以前串联进行的环节改为并联进行,全面压缩办理时限。用地报批事项经市用地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须在会后1个工作日内报送市政府审批,并开具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先行做好用地批复呈批。各县(区)收到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缴费并将缴款凭证报送市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局收到缴款凭证后1个工作日内核发用地批复。用地报批事项实行“月结月清”,对未按期完成上一次市用地会议决定事项的县(区)暂缓审议新的用地报批议题。(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改进工业用地收储出让方式。各县(区)应提前开展农用地转用、征地拆迁、场地平整等工作,定期梳理可供使用的土地情况并动态编制《招商用地指引图》,依此引导意向投资企业合理选址。根据土地市场情况适当调整土地收储评估价格,推动连片收储和加快闲置低效用地盘整。简化《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的编制工作,对拟出让工业用地符合已批控规规划用地性质的,按照控规要求以“一图一表”的形式直接出具规划条件。简化工业用地出让前的评估程序,对公开挂牌出让的工业用地的评估报告,报财政部门备案,原则上5个工作日完成评估程序。探索以标定的“区片地价”测算拟出让工业用地的评估地价。(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商务局)

  5、全面实施区域评估制度。在市“3+7”工业园区实行区域评估制度,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工作流程和技术规范,统一组织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洪水影响、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文物考古调查勘探、雷电灾害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设定园区产业准入范围,并对区域评估成果进行统一管理,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主动向建设单位告知相关建设要求,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在全面推行区域评估的基础上建立标准地出让制度,对可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先行完成区域评价、设定控制指标,实现项目动工开发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已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并完成年度园区环境质量监测及评价的工业园区内的单个建设项目,可简化建设项目环评编制内容。(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应急管理局、能源和重点项目局、气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6、推广实施“带方案出让”机制。推行工业项目用地带方案出让,将用地建设条件和各类管控要求一次性集成告知建设单位,规划设计方案的编制、审定总平面和单体建筑设计方案环节前置至土地出让环节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用地单位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及审定通过的设计方案等材料直接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带方案出让项目,如因分期供地或建设过程中遇不可抗力事件须作调整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或前期发起方案审查机构同意后报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符合调整条件的,可作出设计调整,但需符合原通过审批的规划控制指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商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7、实现工业项目“摘牌即动工”。实行规划审批辅导和预审制度,规划审批部门在建设单位正式报批前,主动向建设单位详细解释规划条件要求及审批标准并提供整套辅导资料。简化施工许可手续,全面推广工业类项目施工图审查容缺办理。建设单位在未获得施工许可证急需开工的,在承诺安全生产并确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后,建设单位可对一定范围内的土方工程、基坑支护等先行施工。(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商务局、应急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8、实施中小企业项目承诺制用地。各县(区)须在本辖区的千亿级工业园区内划定一定面积的中小企业集中发展区,明确经济指标和行业技术规范标准,向中小企业进行招商。对符合园区产业定位和用地规模标准的中小企业项目,在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含建设内容、进度、效益等)后,若选址使用国有储备土地,地块已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或所在片区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但选址地块已完成征地及符合用地规模的,可参照临时用地管理,预下达设计条件,建设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提前介入,同步按照协议约定完善供地及施工手续。若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未有实质性动工的(指完成桩基础),则予停止用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商务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9、深入推进“联合审验”机制。深入推进联合审图工作,利用广东省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系统,以线上运行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人防设计、消防设计、防雷设计等联合审图工作。各县(区)住建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根据《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建立联合验收工作机制,积极压缩工业项目验收期限。根据《惠州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实施方案》,积极开展联合测绘、联合踏勘工作,优化测绘流程,统一业务标准,整合业务平台,对竣工验收涉及的规划条件核实测量、人防测量和不动产测绘等方面,实行统一收件、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逐步实现全程网上办理,避免多头、重复踏勘,提升现场踏勘的效率。(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气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0、积极创建“代办”服务机制。在市“3+7”工业园区设置综合服务窗口,健全预约办理、预审咨询,提供“一站式”服务,实现“一窗通办”,限时办结,并与工程建设审批管理系统线上线下融合。同时,各园区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工业项目审批代办服务点(中心),对重点建设项目提供“代办专员”一对一跟进服务,做到定人、定事、定责、定时,建立全过程个性化、精准化代办服务机制。加强对中介机构“代办服务”的监管,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制度标准,提升中介服务质量。(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11、推广信用承诺制审批办理。工程建设项目进一步放宽实施技术审查告知承诺制、行政审批容缺承诺制,推行行政审批和技术审查分离。推动常规性技术审查实现免审,对园区项目、小型项目的常规性技术审查,审查部门明确技术要点或技术标准后,项目方就设计方案(技术性报告)承诺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审查部门即可提前办结审查。审批部门对手续复杂的主项材料实行承诺式替代,允许项目方以相关文件暂代主项材料并做出限期补正的承诺,即可提前办结。试行分段式审批,对建设规模大、周期长的项目,特别是线性工程项目或生产线较多的项目,允许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建设阶段,分期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鼓励审批部门在审批要件上给予省市重大项目单位更大范围的容缺。对生态环境影响小、风险可控的建设项目试行环评豁免、告知承诺制、简化环评内容等改革措施。(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2.加强工作效能监察督办。市政府对落实情况加强督办。涉及项目快速落地的业务主办单位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措施落实到位。业务办理过程中要提升办件效率,全面实施“首问责任制”,各主办单位不得随意扩大征求意见范围或延长办理时限,涉及业务办理的相关部门不得无故拒收文件或者拖延回复时间。强化全市工业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务,动态跟进项目落地建设全过程,对超时办理项目及时通报各县(区)政府。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要加快推进工程建设审批管理系统与一体化在线政府服务平台、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等相关系统平台的互联互通,建立审批协调机制和跟踪督办制度,在线适时监督行政审批效能,协调解决部门间意见分歧,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对服务效率低、怠慢渎职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将本实施方案纳入我市容错纠错机制范畴,鼓励干部积极担当,主动作为,推进工业项目快速落户动工、投产见效。(责任单位:市政府督查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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