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惠州市加快推进中小企业集中发展区规划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加快优质中小企业项目落地 惠州出台加快推进中小企业集中发展区规划建设若干措施
《惠州市加快推进中小企业集中发展区规划建设的若干措施》业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反映。
(联系方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工业园区科,2873301;市自然资源局 建设用地管理科,2896277。)
为贯彻落实《惠州市实施工业园区提质增效行动方案》(惠市工信〔2020〕118号),在“3+7”工业园区内加快建设中小企业集中发展区,有效解决优质中小企业用地问题,吸引培育优质中小企业进驻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措施。
各县、区政府(含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下同)要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用地保障机制,在现有千亿级园区四至范围内,划定明确的区域作为中小企业集中发展区,统筹安排用地规模和用地指标,保障符合园区产业定位和准入条件的中小企业项目用地。中小企业集中发展区内不能仅有工业地产类型的产业平台项目,还必须规划一定土地空间用于安排符合园区准入条件、用地需求在20亩以下的优质中小企业落户。支持企业联合报建,解决企业地块之间的退线问题,提高土地利用率。鼓励支持具有产业协同关系的2-3家专精特新或高新技术企业联合竞买土地。对达到一定规模的中小企业支持其独立选址建厂;对达不到选址建厂要求的中小企业,引导其进入园区标准厂房集聚发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商务局配合,各县、区政府负责实施)
鼓励探索将标准厂房用地按法定程序划拨或协议出让给产业园区管委会,在中小企业集中发展区建设只租不售的标准厂房;严格审核第三方工业平台项目主体的资质、实力、业绩和履约情况。各县、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严格审查标准厂房设计方案和建设标准,标准厂房原则上首层层高不低于6米,二层以上层高不低于4.5米;首层地面荷载不低于1200公斤/平方米,二、三层楼层荷载不低于800公斤/平方米,四层以上楼层荷载不低于650公斤/平方米;至少配备2台载重3吨以上的货梯。厂房建筑形态应符合工业项目的安全、消防、单套蕞小建筑面积等要求,容积率须达到2.0以上。加强标准厂房租售市场监管,厂房租售对象需经县区招商遴选会或产业园区管委会审查合格后方可依法进行。厂房要直接转让或租赁给制造业企业或与制造业相配套的生产性服务业市场主体,不得将厂房租售给无实体项目、赚取房租水电等差价的第三方。不得擅自改变厂房用途,不得擅自进行分割、转租和分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急管理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配合,各县、区政府负责实施)
按照全市打造“2+1”产业集群的产业布局,各县、区政府根据园区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因地制宜,及时梳理可供使用的土地情况,并动态编制《可供招商用地指引图》用于招商,引导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集聚发展。根据《惠州市制造业招商项目遴选管理指引》,明确中小企业集中发展区的产业引入类型,将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单位能耗标准、单位产值、单位税收等指标作为工业用地出让的参考条件。大力支持优质中小企业增资扩产的土地和厂房需求。(市商务局、自然资源局牵头,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各县、区政府负责实施)
各县、区政府应提前在中小企业发展区中开展征地拆迁、盘整并完成区域评估工作,确保净地出让。规范全流程报建审批管理,按照《惠州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全流程审批管理细则》,确保社会投资小型项目规划建设全流程行政审批时限不超过40个工作日;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项目(带方案出让)规划建设全流程行政审批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在中小企业项目报建登记办理中,坚持主动服务、优化审批、改进方式、放管并重的原则,积极协同推进“联合审图”“联合测绘”“联合验收”,及时了解和解决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商务局、应急管理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配合,各县、区政府负责实施)
鼓励引导园区外零星布局的优质中小企业迁移到“3+7”工业园区内发展,原有用地手续合法的可按法定程序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工业用地;原租赁厂房的可以挂牌出让的方式安排工业用地。各县、区政府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大力支持新升规中小企业租用园区国资平台建设的标准厂房开展生产。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入驻中小企业集中发展区的专精特新、高新技术企业给予金融政策支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牵头,市商务局、金融工作局、国资委配合,各县、区政府负责实施)
支持中小企业提高厂房利用效率,按照“总量控制、保量提质”的原则,鼓励“工改工”,可对工业土地进行二次升级改造,严控“工改商”“工改居”。工业、仓储用地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进行局部加建扩建、内部改造等方式的,不增缴土地价款;利用地下空间的,地下建筑面积不纳入计容建筑面积,不增缴土地价款。对不用于工业生产或与工业生产相配套的生产性服务业的工业厂房,各县、区应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落户到中小企业集中发展区的中小企业,落户前要签订含有约束条款和违约责任措施的监管协议,对在履约期限内没有达到监管约束条件的企业要追究违约责任。积极引导闲置、低效工业用地企业增加投入推进项目建设、加快技术改造和提质增效;指导督促落后设备和工艺,以及环保、能耗不达标的企业按要求转型升级,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实现整改达效的企业要协商收回土地,切实提升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市自然资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商务局配合,各县、区政府负责实施)
市直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动,做好相关政策指引,优化园区营商环境,合力引导优质中小企业入驻中小企业集中发展区建设发展。各园区应根据园区的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制定专项服务清单和个性化服务清单,提供清单式服务;定期发布园区招商引资重点、地块信息、工业厂房供需信息、厂房租售价格以及中小企业入驻标准厂房的优惠政策,帮助中小企业选择适合自身发展需求的园区入驻。园区管理机构要主动上门服务,做好政策宣贯,确保园区企业知晓并享受相关政策。各县、区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按照《惠州市推动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评价工作方案(试行)》要求,每年年底前制定下一年度中小企业集中发展区工作计划和目标,全力解决中小企业落地难问题。每年年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检查各园区当年落实情况,促进中小企业集中发展区高质量发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科技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商务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金融工作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能源和重点项目局、国资委配合,各县、区政府负责实施)
本文所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依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统计上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为:大型企业需营收超4亿(含,下同)且从业人员超1000人;中型企业需营收超2000万且从业人员超300人;小型企业需营收超300万且从业人员超20人;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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