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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惠霞(惠湾)高速公路(博罗段)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听证会意见情况的公告

admin8个月前 (09-27)惠州产业信息24

  博罗县自然资源局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等相关规定,于2022年2月11日早上10:30,在博罗县罗阳街道桥西四路55号6楼会议室,对《惠霞(惠湾)高速公路(博罗段)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举行了听证会,现将听证会代表主要意见或者建议以及房屋征收部门答复意见情况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代表主要意见或者建议及其依据、理由

  (一)被征收人代表(赖红梅)的主要意见

  1、国有房屋土地地价如何补偿?房屋整体补偿是否由地价+房屋价值组成?地价每平方米如何补偿?

  2、被征收房屋土地如何安置?安置在什么位置?具体什么时间交付?

  3、我现有房屋一楼现在是村里卫生站,目前属于正常经营范围,也符合居住条件,是否能进行住改商的申请?

  4、补偿方案上没有27号文第36条安置房按单价20%补偿,对于国有房屋补偿,补偿方案上为什么不具有这一条?

  (二)被征收人代表惠州市肯恩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授权参会代表:肖吉翠、陈明学)的主要意见

  一、房屋征收签约时限自征收决定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完成全部房屋征收签约搬迁工作。意见:60天时间太短。建议:我公司须300天才能搬迁。

  二、参照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惠府〔2021〕27 号)有关标准给予补偿。

  意见:适用法律不正确。《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头部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惠霞(惠湾)高速公路(博罗段)工程项目征收范围:征收位于惠霞(惠湾)高速公路(博罗段)工程项目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具体范围以政府部门测定核实的征收范围图为准),被征收范围用于惠霞(惠湾)高速公路(博罗段)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同时依法收回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议:惠州市肯恩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土地是国有土地。因此,政府在征收我公司土地厂房时,征收补偿标准须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定进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三、产权登记为工业的房屋,按商业性房屋评估价值的60%给予补偿。意见:不正确。法律依据?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补偿应相当于该投资在征收决定前一刻的价值”。

  四、涉及设施设备等动产搬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搬迁补助费评估,并按规定审核后给予补偿。意见:支付搬迁补助费不正确。建议:我公司正常经营生产中,价值几千万元设施设备突然要求停止生产、搬迁,政府并未确定搬迁地点,以作日后我公司的生产基地,工厂的机器设备无处可搬,故机器设备仅按搬迁费作为补偿,无任何意义。要求全部补偿。

  五、意见稿中:“过渡期安置补助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被征收人一律自行过渡。”

  1.意见:不正确。建议:我公司选择土地房屋产权置换的。2.意见:意见稿中关于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不正确。建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补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所以这类补偿不仅包括对企业原料和半成品等所造成的损失,还包括企业的预期利益。对预期利益的计算,根据企业之前的收益情况和停产停业时间综合计算。

  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中没有对如我公司厂房、办公、仓库类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怎么处理?建议:厂房、办公、仓库类房屋可以按照“(一)安置房选址:根据就近原则进行选址建设安置房,具体地点待政府明确后再予以公布。(二)、安置房交付标准及交付时间:安置房交付标准为按照国家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毛坯房,交付时间视项目工程进度而定。(三)、安置房交付使用后,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办理房屋产权证。”执行。

  综上所述,惠州市肯恩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使用土地是国有土地、公司经营的化妆品行业具有特殊性,不同于一般企业、建设周期长,办理生产许可证的一系列证书需时较长。政府征收我公司征收补偿标准须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进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惠州市肯恩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是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征收我公司征收补偿标准也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国家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补偿相当于该投资在征收决定前一刻的价值,包括从征收之日起至支付之日止按合理利率计算的利息,并可以依法兑换外汇、汇回台湾或者汇往境外” 规定进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对在本实施方案中征收惠州市肯恩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是个案问题,应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具体研究处理。

  温志坚:对《惠霞(惠湾)高速公路(博罗段)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无意见。

  李汉杨:对《惠霞(惠湾)高速公路(博罗段)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无异议。

  余晓琼:对《惠霞(惠湾)高速公路(博罗段)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关于第九点奖励办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廖宇华:对《惠霞(惠湾)高速公路(博罗段)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无异议。

  二、对听证会各方意见的分析以及处理建议

  综合听证会代表各方争论的主要问题,经逐条梳理、综合分析,统一依次进行解释与答复如下:

  1、意见:国有房屋土地地价如何补偿?房屋整体补偿是否由地价+房屋价值组成?地价每平方米如何补偿?

  答复意见:1、《惠霞(惠湾)高速公路(博罗段)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头部条第2款中规定:“被征收范围用于惠霞(惠湾)高速公路(博罗段)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同时依法收回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头部款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头部款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2、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是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本次征收补偿项目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补偿内容。故对该质疑意见不予采纳。

  2、意见:被征收房屋土地如何安置?安置在什么位置?大概什么时间交付?

  答复意见:1、《惠霞(惠湾)高速公路(博罗段)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第八条规定了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原则要求:1.必须能够提高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2.必须提高被征收人的居住环境;3.旧城区改建必须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安置房。4.不得用政府补助购房款并限制产权的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房等部分产权房、限制产权房作为被征收人的安置房。”等规定。2、《惠霞(惠湾)高速公路(博罗段)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第十条对安置房地点、交付标准及时间作出了规定,安置的问题届时具体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按照该条内容执行。

  3、意见:被征收人赖红梅现有房屋一楼是村里卫生站,目前属于正常经营范围,也符合居住条件,是否能进行住改商的申请?补偿方案上没有27号文第36条安置房按单价20%补偿,对于国有房屋补偿,补偿方案上为什么不具有这一条?

  答复意见:1、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头部款的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被征收人赖红梅申请住改商明显不符合该规定。2、被征收人赖红梅拥有的位于本次征收范围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类型应依据其持有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合法有效凭证上记载的性质、用途进行认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进行补偿。3、《惠霞(惠湾)高速公路(博罗段)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规定的补偿项目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等有关规定的补偿内容。故对前述质疑意见不予采纳。

  4、意见:房屋征收签约时限改为300天。

  答复意见:房屋征收签约时限是根据惠霞(惠湾)高速公路(博罗段)工程项目建设需要而确定的,属于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并无违法之处。故对该质疑意见不予采纳。

  5、意见:参照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惠府〔2021〕27 号)有关标准给予补偿适用法律不正确,征收补偿标准须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定。

  答复意见:1、《惠霞(惠湾)高速公路(博罗段)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规定的补偿项目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等有关规定的补偿内容。2、制定和发布征收补偿方案系行政法规赋予征收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征收行政机关有权在不违背上位法规定的征收补偿原则的前提下,在制定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时具有的一定的裁量权,可以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实际、项目规划设计、被征收房屋的具体情况等,并结合多数被征收人的意见对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具体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在不违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前提下,结合当地经济发展、项目规划设计、被征收房屋的具体情况等,并结合多数被征收人的意见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无不当。3、鉴于现行法律法规对搬迁补助费、过渡期安置补助等具体补偿标准并未作出细化规定,博罗县范围内也没有可供参考借鉴的案例,且惠州市范围内也有其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参照该标准执行,因此在不违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参照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惠府〔2021〕27 号)有关标准,体现了政策的统一性和连续性,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并未损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故对该质疑意见不予采纳。

  6、意见:产权登记为工业的房屋,按商业性房屋评估价值的60%给予补偿不正确,建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补偿应相当于该投资在征收决定前一刻的价值”。

  答复意见:1、《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为“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集中的地区,可以依法成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的合法权益以及按照其章程所进行的合法活动,受法律保护。”,该意见所引用的“...补偿应相当于该投资在征收决定前一刻的价值”。为该规定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补偿相当于该投资在征收决定前一刻的价值,包括从征收之日起至支付之日止按合理利率计算的利息,并可以依法兑换外汇、汇回台湾或者汇往境外。”,此处属于引用法律错误。2、《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主要是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促进海峡两岸的经济发展,规范保护台湾同胞投资,而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依法应优先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惠霞(惠湾)高速公路(博罗段)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的适用对象仅为台湾同胞投资,而本征收项目涉及多个被征收人,并非均适用于该规定,同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关于公平补偿的规定本身也包含对全体被征收人应当适用统一的标准,体现被征收人之间的公平,如果对个别被征收人适用该规定或者要求按照个案处理也明显违背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关于公平补偿的规定,于法相悖。3、《惠霞(惠湾)高速公路(博罗段)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头部款的规定。4、该意见引用的是《惠霞(惠湾)高速公路(博罗段)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第(三)款“被征收房屋改变用途价值的确认”第2项“产权登记为工业的房屋,在本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前实际用作商业经营的,被征收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持续纳税凭证的,按商业性房屋评估价值的60%给予补偿。”的内容,该条款针对的是被征收房屋改变用途的情形。惠州市肯恩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类型应依据其持有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合法有效凭证上记载的性质、用途进行认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进行补偿。故对该质疑意见不予采纳。

  7、意见:搬迁补助费不正确,要求对工厂的机器设备全部补偿。

  答复意见:《惠霞(惠湾)高速公路(博罗段)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规定的补偿项目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等有关规定的补偿内容,但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规定要对机器设备全部给予补偿,因此,对该意见不予采纳。

  8、意见:意见稿中:“过渡期安置补助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被征收人一律自行过渡。”不正确。意见稿中关于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不仅包括对企业原料和半成品等所造成的损失,还包括企业的预期利益。对预期利益的计算,根据企业之前的收益情况和停产停业时间综合计算。

  答复意见:1、《惠霞(惠湾)高速公路(博罗段)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规定的过渡期安置补助、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等有关规定的补偿内容。2、根据《惠霞(惠湾)高速公路(博罗段)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第七条的规定,过渡期安置补助费适用对象为永久性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对因征收产权登记为商业(商铺)等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将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3、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关于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因征收合法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其中,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额或者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计算。停产停业期限的确定,选择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限自被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惠霞(惠湾)高速公路(博罗段)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第七条第(二)款关于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规定并未违反前述相关规定。故对该质疑意见不予采纳。

  9、意见:方案中没有规定如我公司厂房、办公、仓库类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怎么处理。建议公司厂房、办公、仓库类房屋补偿按照“(一)安置房选址:根据就近原则进行选址建设安置房,具体地点待政府明确后再予以公布。(二)、安置房交付标准及交付时间:安置房交付标准为按照国家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毛坯房,交付时间视项目工程进度而定。(三)、安置房交付使用后,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办理房屋产权证。” 执行。

  答复意见:综合惠州市肯恩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拥有的位于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位置、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以及企业经营状况和前期协商沟通情况等因素考虑,目前受客观因素限制无法提供符合条件的安置房给惠州市肯恩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从征收补偿方案的可行性和客观实际的角度出发,故未在《惠霞(惠湾)高速公路(博罗段)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中对该问题作出具体规定。鉴于上述情况,无法采纳该意见。

  10、意见:对《惠霞(惠湾)高速公路(博罗段)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关于第九点奖励办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答复意见:《惠霞(惠湾)高速公路(博罗段)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第九条规定的奖励办法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等有关规定的补偿内容。故对该质疑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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