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盐田区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惠东平海土地合作开发项目招商公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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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司受业主*****委托,于2019-12-16在网上发布:深圳市盐田区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惠东平海土地合作开发项目招商公告-1。各有关单位请与公告中招标负责人接洽联系,及时开展投标及相关工作,以免错失商业机会。
2、最终合作方:指通过谈判及项目方选定,且经过盐田区国资领导小组核准被选定与项目方签订《合作开发协议》的企业。
深圳(略)(略)接受项目方委托组织竞争性谈判确定备选合作方,项目方根据谈判结果及相应核准程序确定最终合作方。
根据《土地估价报告》(土地估价报告编号:F/SZ/1909/2391/HY),确定估价对象深圳(略)
项目合作方案及合作开发期限详见附件《惠州市惠东平海土地合作开发项目合作框架协议》
1)经过竞争性谈判,未被确定为备选合作方的意向合作方凭深圳联交所出具的交易保证金收款凭证办理交易保证金退还手续,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办理退还交易保证金手续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额返还;
2)经过竞争性谈判,被确定为备选合作方且未被确定为最终合作方的,凭深圳联交所出具的交易保证金收款凭证办理交易保证金退还手续,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办理退还交易保证金手续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额返还;
3)被确定为最终合作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项目合作开发框架协议签订后,凭项目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收据办理退还手续,联交所在办理退还交易保证金手续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额返还。若因最终合作方原因,未签署项目合作开发框架协议的,取消最终合作方资格,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联交所将最终合作方的交易保证金扣除联交所服务费用后的余额,划转至项目方指定账户。
意向合作方或意向合作方控股股东(包括实际控制方股东)具备三级房地产开发资质及以上
意向合作方或意向合作方控股股东(包括实际控制方股东)注册资金2000万及以上
工商登记信息(如企业单位名称有变更情况,提供网上公开工商登记变更信息复印件)(加盖公章)
意向合作方或意向合作方控股股东(包括实际控制方股东)近三年内(自2016年1月1日起算;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可从成立之日起算)拥有至少1个(含1个)与惠州(略)
工商信息查询单(含《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处罚信息、严重违反失信信息两项信息查询结果截图复印件)(加盖公章)
1、最终合作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方有权解除合作:(1)最终合作方在签订合作开发框架协议后以任何形式转让或变相转让合作开发项目;(2)合作开发正式合同签订后18个月内必须完成“两证合一”、补地价,取得规划设计要点或规划控制图则批复。否则,项目方有权解除合同引进新的合作方,合作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结果。
(略)现金支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具体保证金处置规则详见附件《惠州市惠东平海土地合作开发项目合作框架协议》。
公告期满后,若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超过2家(含),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推荐不超过3家备选合作方;若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不足2家,不改变招商条件,每次延长招商公告期10个自然日,最多不超过2个周期。若延长2个周期后,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仍不足2家,则组织1对1谈判并推荐备选合作方。
由谈判专家小组对各意向合作方的评分进行综合排名,排在前3名的意向合作方作为本次竞争性谈判的备选合作方(如谈判意向合作方不足3家时,排名并推荐全部意向合作方),备选合作方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联交所将谈判结果以书面的形式向项目方发出《竞争性谈判报告》和《谈判结果通知书》,经项目方确认后报送盐田区国资领导小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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